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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海外文系學生學術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

 東海外文系學生學術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
 
109 1013外文系教學組教師委員會核定
109 1104外文系文學組教師委員會核定
110 0113外文系務會議通過
 
 
一、  設置目的:為鼓勵外文系學生從事學術研究、撰寫研究報告,特訂定本細則。
 
二、 申請資格:外文系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。
大學部學生:當學期修習「論文」課程者。
碩士生:外文系碩士生依下列次序推薦之。
1. 著作:
(1)期刊論文,註明冊次、頁數。
(2)專書章節
(3)研討會論文集,註明論文集頁數。
2. 研討會發表:
(1)國際研討會
(2)國內研討會
(3)未發表但已取得接受函
3. 碩士論文:
(1)當學期可完成學位考試者
(2)當學期可完成論文提案發表會者
 
三、申請時間:每學年度第二學期,依學務處公布時間起一個月內。
 
四、申請手續:至本系辦公室領取及填具申請表,於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表、論文、碩士生請附加期刊、或研討會相關資料,繳交本系辦公室。
 
五、獎學金審核: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審核,並將名單送交文學院核定。
 
六、獎勵辦法:
(一)榮譽獎:每名頒發獎金及獎狀。(獎金額度由當年度預算訂定之)
(二)佳作獎:每名頒發獎狀一枚。
 
七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